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據此規定,我國租賃合同形式爲:1、租賃期限爲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是否做了約定,都視爲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