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房產稅的減免範圍有:(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