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9條原則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第9條原則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原則被稱爲“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又稱綠色原則,被公認爲“對當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價值發展,我國民法典因此發展成爲更具多元價值的社會化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