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負有的會計責任概括起來主要有:
1.領導本單位會計工作,並承擔單位會計行爲責任主體的責任;
2.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的責任;
3.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4.組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它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各項規定,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責任;
5.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且保證真實、完整的責任;
6.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保證有效實施的責任;
7.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提交的書面報告,應當及時答覆或作出處理決定的責任;
8.接受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的責任;
9.依法辦理會計工作移交和保管會計檔案資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