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權變更需要具備的情形,根據《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需要具備下列情形:(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的;(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