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認定標準

包庇罪的認定標準

包庇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爲。

3、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