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執行通知書一般多久執行

送達執行通知書一般多久執行

送達執行通知書後,一般在6月內進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那麼應該在出判決結果之後的6個月內進行執行。一般案件應該在立案後的三個月內進行執行。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延期,那麼要事先通過申報覈實審查。如果被執行人有出現在執行期間內凍結轉移資金,那麼應當立即支持並給予懲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第二、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第三、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爲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