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有哪些依據

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有哪些依據

申請減輕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根據《行政處罰法》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爲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