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和他們的代理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管部門認爲的必要第三人可以參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