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爲金額達到2千以上。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只要有錄音、影響、文字等能表現出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即爲有效證據。根據相關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爲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爲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爲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2、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行爲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爲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爲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