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

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

理論基礎:思想、三權分立、社會契約。

《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簡稱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該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國製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被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爲一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一個聯邦政府來爲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的較爲鬆散的邦聯體制。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該部憲法爲日後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