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中斷的條件

追訴時效中斷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