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