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怎麼認定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怎麼認定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爲過失。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