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自產產品形式發放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2、以外購商品形式發放的,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3、以購物券形式發放的,不需做增值稅處理。【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