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批宅基地條件

農村批宅基地條件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審查符合條件予以批准。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審批條件: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