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屬於證據的一種,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的,不得對被告人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