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稅起徵時間的問題

關於土地使用稅起徵時間的問題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爲: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