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納稅標準

小型企業納稅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爲: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爲3%.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