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當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是: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