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迴避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司法鑑定迴避制度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第二條規定,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司法鑑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迴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鑑定人迴避。

第三條規定,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規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