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和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人的設立,需要滿足的條件是: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2、有書面合夥協議;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