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向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三、公證處進行審查。審查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四、審查通過後出具公證書。
一、申請人向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三、公證處進行審查。審查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四、審查通過後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