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出售應具備哪些條件

自建房屋出售應具備哪些條件

自建房屋出售應具備下列條件:

1、出售主體具有資格,要求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買房者具有資格。買房者要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