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用吸毒史的員工嗎

用人單位可以用吸毒史的員工嗎

用人單位有用人自主權,是否聘用有吸毒史的員工,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