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擔保法解釋第94條第二款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