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於大學生的實際作用

勞動合同法對於大學生的實際作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對大學生就業有了法律的保障。過去存在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很多企業利用大學生實習使用廉價勞動力,開始時許諾幹得好就留下,但幹了一段時間之後,一個人都不留,這在今後都是違法行爲。另一方面,只要被僱用就要簽訂勞動合同,這對於大學生初次就業、靈活就業提供了保障。原來有服務期,比如單位說你到我這裏必須幹3年才能走,這種情況現在屬於違法。一旦被用人單位錄用,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對於大學生穩定就業也是有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