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任規定》第九條,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二)提出調任人選;(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四)組織考察;(五)集體討論決定;(六)調任公示;(七)報批或者備案;(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