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內容的要求是什麼

立遺囑的內容的要求是什麼

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由遺囑人自己決定,但是,遺囑是對遺產和其他事務的處分和安置。

(1)指明遺產的範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後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範圍、名稱和數邑。

(2)指定人和受人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人中的一人或數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並說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