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