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三)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