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怎麼辦

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如果找到新工作,是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的,本人應及時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經辦機構將其剩餘的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剩餘失業保險金期限將被保留),否則新用人單位將不能爲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同時其個人將承擔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