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勞動者自願不續簽,則無法領取失業金,如果是受到用人單位的脅迫,那麼可以依法對用人單位提起訴訟;失業金是一項對於工作的人士突然失去工作之後需要的補助之一;關於失業金的領取在一定程度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得到用人單位的補償或者是社保局的補償。【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