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了怎麼辦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工作,就不能再繼續領取失業金。如果是按照相關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所在的單位按照規定已經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如果不是因爲自身的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者不願意中斷就業,而是由於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也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救濟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已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十二個月。如果累計繳費的時間超過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十八個月。如果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已經超過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就是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