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未成年少女

拐賣未成年少女

我國刑法規定:行爲人如明知其未滿十四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係,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願均構成猥褻兒童罪。但未成年人確實早熟且隱瞞真實年齡,行爲人確實無法從起外貌特徵判斷其真實年齡的,雙方自願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原則上不認爲是犯罪。

《刑法》二百三十七條: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爲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行爲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爲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