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罪

拐賣婦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