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丈夫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妻子代丈夫簽訂的賣房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爲雙方是夫妻,可以代理簽字,同時,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若丈夫不知情或不同意賣房,則簽字無效。【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