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標準如下:(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