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把醫療事故劃分爲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