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機構的職責有哪些

複議機構的職責有哪些

複議機構的職責有: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本法規定的行爲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請理由是否正當;被申請人是否明確;是否超過申請複議期限;申請複議的案件是否屬本機關管轄;申請複議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請申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屬於不予受理的,應當由行政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依照本法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之日即爲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