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2、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3、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續籌並監督其使用和管理;4、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5、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