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大會可以行使下列職責: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