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養親戚家的小孩,也可以到孤兒院等機構收養小孩。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民政局收養登記機關審查備案後,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收養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