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養孤兒

如何收養孤兒

可以收養親戚家的小孩,也可以到孤兒院等機構收養小孩。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民政局收養登記機關審查備案後,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收養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