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的轉讓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合同權利的轉讓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

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含義:(1)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因此,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能成爲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與物權轉讓有着本質的區別。

(3)合同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在權利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作爲第三人將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當權利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則完全取代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爲合同當事人,原合同關係消亡,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係。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