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的撫養到何時終止

對子女的撫養到何時終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的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停止給付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