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依侵權行爲地確定管轄法院。
侵權行爲地不僅包括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也包括侵權結果的發生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