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係怎麼認定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係怎麼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爲——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爲。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區別:

1、事實婚姻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係。

2、事實婚姻必須是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3、事實婚姻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