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出現問題誰來維修

租的房子出現問題誰來維修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意味着,出租房屋原則上由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則由約定負維修義務的一方維修。如果合同雙方互相推脫,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此,租的房子出現問題,在沒有約定維修方的前提下應該由出租人來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