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特徵是什麼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特徵是什麼

(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壞我國的貨幣、外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以及對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爲的監督管理制度。

(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

(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規定必須具有“明知”或“故意”。過失不構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僞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