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纔算分居

怎樣纔算分居

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爲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爲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